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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生奖惩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7-6-15 22:55:53】【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宋体: 】【作者:佚名 

第一章    

 

  第一条  奖惩是学生管理不可缺少的手段。要保障学院组织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秩序,保证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人才,必须实行奖惩。

  第二条  奖罚必须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表扬奖励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第三条  学院奖励分公开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等方式。各种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政治热情高,上进心强,政治活动无缺席现象。为人正直诚实,讲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生活俭朴,热爱集体,爱护公物,自觉做好人好事,期末素质评估为优秀。

  2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能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学期平均成绩优等(根据考试成绩划分优等分数线),单科成绩均在70分以上。

  3 严格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无违纪行为。全期迟到、早退不超过五次,病事假不超过七天,无旷课现象(含两操、早晚自习)。

  4. 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两操一课和各项文娱活动。爱劳动、讲卫生。劳动考核优良,体育成绩优良。

  5 三好学生每期评选一次,并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6 优秀干部评选可参照上述条件,成绩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是坚持原则,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同学。

  第五条  在市级以上竞赛活动中的获奖者,按规定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各类作品者,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实行奖学金制度(已单列)。

 

第三章    

 

  第八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

  第九条  对少数犯有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凡受到处分的学生,均不能参加各等次奖学金的评比,并取消该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资格。

  第十条  凡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论处;累计旷课达1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0节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0节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0节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60节以上视为放弃学籍。

  第十一条  凡违反院纪院规一次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 受警告处分,不吸取教训,又有违纪行为者;

  2 严重损坏公共财产者(违反有关规定,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失火等,按此条论处);

  3 盗窃公私财产情节较轻者;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严重者;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不准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摔砸酒瓶等物,否则按此条论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受警告或记过处分,不思悔改,又有违纪行为的;

  2 打架斗殴、滋生闹事的策划者或参与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严重后果者;

  3 盗窃公私财产,作案价值100元(含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

  4. 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更改成绩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凡本办法暂未列入的,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其它

  1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能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挽回影响的,经本人申请,班委会请示,系部组织座谈后,可撤销其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三天之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 凡受到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在院内正式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

  3 处理学生,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须经系部讨论批准;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系部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学院作出处分决定。

  4.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者,责令其退学;毕业时未撤销处分的,发给结业证书;工作满一年,经所在单位证明有明显进步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在籍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处分界限和幅度之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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