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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05〕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我院的素质教育和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综合测评细则是从思想品德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社会活动表现诸方面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定量考核,综合测评成绩由上述几方面得分按比例合成。计算公式为:综合测评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分×10% + 学业表现分×80%+ 文体表现分×4% + 社会活动表现分×6%。
第二章 思想品德表现测评
第三条 思想品德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组成,基本分定为60分。
第四条 加分条件及标准
1. 获奖、荣誉称号和记功加分标准
(1)集体项:国家级每人每项加6分,省部级5分,院级4分,系级3分,获奖项目诸多的加2分,“文明寝室标兵”或“文明寝室”的寝室长每次分别加2分、1分,其他成员每人每次可加1分、0.5分。
(2)个人项:国家级每项每人加12分,省部级10分,市级8分,院级6分,系级4分。
(3)记一、二、三等功分别加8分、6分、4分,集体立功,其成员折半加分。
2. 参加活动加分标准。参加党章或马列学习小组,并积极参加活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并在院党校学习结业者加1分,被批准入党者加6分;参加集体义务劳动者每人每次加0.5分;参加义务献血者每人每次加0.4分。
3. 出满勤(指从无迟到、早退、旷课、请假者),每学期加5分。
第五条 扣分条件及标准
1. 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每次分别扣14分、12分、10分、8分;受院系通报批评的每次扣6分,受院系公开批评的扣2分(两次白榜通报视为一次公开批评);集体受院系通报批评的,是班长(团支书)、班委会成员(团委会成员)、组长(团组长、寝室长)的同学分别扣4分、3分、2分、1分;寝室集体受院系通报批评的,寝室长和寝室成员分别扣3分、2分。
2. 旷课每人每节扣0.5分。
3. 无故不参加主题班会或政治学习活动的,每人次扣2分。
4. 晚上不按时回寝室(或不回)受通报批评者,每人次扣2分。
5. 在公共场合因不文明行为受监察人员警告和批评的每人次扣2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六条 学业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组成,基本分占学业测评分的80%,附加分仅占20%,基本分由学科(包括体育、军训、劳动、实习、毕业论文)总平均成绩确定。即:学业表现基本分=科目总分/科目数。其中五级计分制与百分制按以下标准折算:
五级计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0
第七条 学业表现加分条件及标准
1. 参加全国外语定级考试(外语专业学生为第二外语),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六级的加20分,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四级的加16分,通过三级的加12分。参加计算机定级考试参照此条加分。
2. 在院、市、省、全国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公开发表(指正式出版的报刊)本专业论文(含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发表文学作品、英语专业学生发表译作等),每篇分别加2分、5分、10分、20分。有关本专业的创造发明,获国家专利的加20分。未获专利、经院级以上评审,认为有价值的加1-5分。
3. 在院、市、省、全国的英语、计算机竞赛中获奖的,视其名次(或奖励等级),院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每次分别加2-3分、4-6分、8-12分、10-20分。
第八条 学业表现扣分条件及标准
1. 考试作弊,视行政处分情况在思想品德表现测评中扣分。
2. 扰乱课堂或考场秩序,影响正常上课或考试者,由科任老师或监考老师提出意见,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10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九条 文体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组成,基本分定为60分。
第十条 文体表现测评加分条件及标准
1. 参加院以上体育运动会或文艺比赛,视组织单位级别每次加1分(院级)、2分(市级)、3分(省级)、4分(国家级);获得名次的,国家级取前8名,分别追加18-25分,省级取前6名,分别追加13-18分,市级运动会取前6名,分别追加8-13分,院级取前6名,分别追加3-8分。
2. 早操(含升旗)满勤者,每学期加5分。
第十一条 文体表现扣分条件及标准
1. 无故不参加早操(含升旗)者,每次扣1分;
2. 无故不参加有组织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1分;
3. 体育课不及格的扣10分,补考及格的扣6分。
第五章 社会活动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社会活动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组成,基本分定为60分。
第十三条 加分条件及标准
1. 担任学生干部,每任满一年,完成本职工作给予加分。任院学生会、团委、志协主要干部及各部部长的加10分,其它干部加8分,任系部学生会、团委、志协主要干部的加8分,其他干部和班级主要干部加6分;院级社会团体第一负责人、班团干部加3分。本项以最高职务计分,兼职者视情况加1-2分。
2.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调查报告或心得体会的加1分,被评为院优秀调查报告的加2分。
3. 参加院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征文比赛获奖的分别加1-2分、3-4分、5-6分、7-8分。
4. 公开发表非本专业的作品(包括通讯、消息、报道等)或论文,视报刊(电台、电视台)级别每篇分别加20分(国家级)、10分(省级)、5分(市级)、2分(院级),创造发明(非本专业)获国家专利的加20分,虽未获专利但经学院鉴定认为有价值的加1-5分。
5. 参加科技竞赛或有利于拓宽知识面,培养专业技能的竞赛并获奖者,院级加1-2分、市级加3-4分、省级加5-6分,国家级加7-8分。
第十四条 扣分条件及标准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每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加分以加满该项目得分为止,如学生表现附加分,最后最高得分为20分,学业表现最后最高得分为80分;扣分以扣完该项目得分为止,不得扣其它项目得分。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以最高得分或扣分记,不累加或累扣。
第十七条 首次考试不及格者,每门扣总分1.5分,经补考不及格者,再加扣总分2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各系部组织实施,各系部应组成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各班主任或辅导员应负责将各项得分汇总并审查,由系部综合测评小组审核后向全体同学公布。
第十九条 对于弹性较大的加、扣分项目,各班须提出加分或扣分建议,交由系部领导或上一级领导裁决。
第二十条 各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具体操作。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年评优和入党推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