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发〔2005〕19号)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校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鼓励全院学生品学兼优,争当先进,激发全院学生的进取精神和竞争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目的
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当先进,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二、评奖范围
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各专业在校学生。
三、奖金等级与金额
奖学金分为三等:特等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每人每年1000元;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元。
四、评奖比例
按在校学生人数计算,特等1%,一等5%,二等15%。
五、评奖依据
以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能力和品行进行全面考核为基础,以综合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
六、评奖办法
1.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2次。
2. 各等级奖学金均根据学生上一学期的综合表现特别是学业成绩,在下期开学时评定颁发。毕业班学生在提前离校实习阶段和最后一学期不再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3. 各等级奖学金以各系部学生人数为基数,按比例确定名额。
4. 获奖学生名单由各系部初审,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七、资格审查
1. 获特等、一等、二等奖学金的主干课学习成绩必须分别达到85、80、75分以上。
2. 受到通报批评处分以上者不能参加本期或一年的奖学金评定。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① 一学期内所修课程有一门以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补考无效);
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者;迟到、早退次数较多并受到公开批评两次以上者;
③ 未经请假批准在校外住宿者;
④ 打架斗殴、情节较轻而免于处分者,有乱砸瓶子、损坏公物、男女交友举止不当等违反院纪院规者。
4. 留级学生,因故休学或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达6周以上者,均不能参加本学年奖学金的评定。
八、其 它
1.在“十佳”等系列评优活动中的优胜者由学院给予单项奖励。
2. 本办法有关界限和幅度规定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3.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